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10104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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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成段 小段 722號
面積: 4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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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新興路91巷8號
面積: 35.9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久無人居,屋內無任何家具電器用品,僅遺留些許殘 破沙發,無水無電,牆壁有壁癌。另據估價書記載,該建物部分天花板損壞及有壁癌,部 分占用鄰地。 二、本件拍賣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 受拆除之危險。又部分面積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 定人亦應自行處理。 三、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再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8,000元。 四、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 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