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北區法拍屋|臺南市北區公園路593巷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0480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223,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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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正興段 小段 480-4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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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北區公園路593巷27號
面積: 33.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為其居住使用, 屋況尚可。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樓前方遮雨棚、後方廚房及三樓均為增建(已編為3711臨時建號 併同拍賣)。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5,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標的第3711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迅 股。 第五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迅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