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4司執字第10567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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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東段 小段 1700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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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東段 小段 1700-1號
面積: 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拍賣土地上有 一棟建物(新東段10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衛國街106巷17弄48 號,)坐落,另1700-1地號土地有部分係道路。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 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係第三人所有,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土地 上建物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 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 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