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10811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鹽行段 小段 5-4號

    面積: 131 坪

  • 土地

    三民段 小段 1393號

    面積: 117 坪

  • 土地

    三民段 小段 1394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三民段 小段 1400號

    面積: 51 坪

  • 土地

    三民段 小段 1405號

    面積: 53 坪

  • 土地

    三民段 小段 1406號

    面積: 3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河川地而未臨路。編號2、4土地上為雜 草、空地及三民街71巷5號建物。編號3土地為道路。編號5土地上為雜草、空地 及未見門牌透天厝,占有權源不明。編號6土地上為雜草、空地及三民街71巷9 號、11號1、3號之鐵皮屋、透天厝、未見門牌建物,占有權源不明。另鑑價報 告稱:編號1土地為排水河道。編號2至5土地相鄰使用,部分上有未登記建物坐 落,部分土地為空地。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元。 四、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 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 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