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742 | 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基地: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60-10地號 | 8,259.72 ㎡2,498.57 坪1層 2,738.25、2層 2,491.71、3層 2,491.71、4層 427.67、屋頂突出物 110.38附屬:雨遮553.50 | 全部 | 28,000,000 元 | |
| 備考本案建物基地座落土地皆非債務人所有 | ||||||
| 2 | 3742-1 | 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基地: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60-11地號 | 2,748.6 ㎡831.45 坪1層 2,363.84、2層 321.74、屋頂突出物 63.02附屬:雨遮120.15 | 全部 | 17,000,000 元 | |
| 備考本案建物基地座落土地皆非債務人所有 | ||||||
- 保證金
- 9,0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引用假扣押測量結果鑑價,因建物興建未完成、現為閒置狀況,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00元。(如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日後欲領回保證金時,除有符合司法院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外,本國人僅以共同受款人之「聯名帳戶」為限,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注意。)
1.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2.本件建物占用同地段1160-10、1160-11地號高雄市政府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高雄市政府已取得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確定判決命債務人應將拍賣標的物拆除,並將佔用土地返還,投標人請注意。
3.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5年7月13日函所載,(一)本件標的地上物位於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基地所有權人為高雄市政府,該局正辦理本件基地土地出租公告,拍定人於取得拍定物所有權後,不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權人公告出租土地招(選)商同意入園區之廠商在一定時間內(以三個月為原則)議定地上物使用方案(拆除地上物或依建築法規補照程序繼續興建),該土地使用規劃須經園區主管機關審核後使得辦理。拍定人如未遵守相關規範,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主張拆除地上物。(二)地上物使用應依核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依)土地出租手冊所列各項權利義務,且土地使用建廠營運行業應符合和發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一)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園區環境影響評估、景觀審查等規範。投標人請注意。
4.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函稱有人報案發現有人員於本件工地頂樓上吊身亡,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5.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6.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8.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0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