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天股 114司執字第10972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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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379號
面積: 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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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389號
面積: 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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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403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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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415號
面積: 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379地號土地位於觀音區中山路 2段566號旁,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水泥空地;第389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道路 用地,部分為家佳五金賣場(中山路2段576號)門口前方停車空間;第403地號土 地上有中山路2段580、582、584號建物占用;第415地號土地領有建築使用執 照,其上有同段78、79、788、789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中山路2段594、596、6 00、602號)占用。上開土地上之他人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前開建 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不動產均係 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元。 四、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1月15日)住宅 區、道路用地、商業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 告為準。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 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 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原應買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建物所有人如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 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對該建物所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 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 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且原拍定人或共有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七、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 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