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新化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1067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洋子段 小段 1107號
面積: 5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勢段 小段 1669號
面積: 85 坪
-
土地
北勢段 小段 1670號
面積: 35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新化區北勢75號
面積: 66.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該二建物有人居住使用。依估價報告書記載,765建號為三合院磚造平房、766建 號為磚造平房,屋內有漏水痕跡、天花板木板剝落、牆面油漆剝落,建物整體維護狀況不佳。 二、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 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三、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建 物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又建物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 本院無涉。 四、以上建物狀況應買人請務必注意及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 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 順序依次開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