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中壢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水股 114司執字第11085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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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復興段 小段 1046號
面積: 146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標的土地位於中壢區自強四路、復華街、復華八街、復華街189巷道路間之社區 房屋基地、道路用地及空地;含自強四路67巷、復華街169巷及177巷道路用 地、門牌號碼中壢區自強四路67、71、73、75、77、81號房屋及81號旁車庫 (鐵皮建物)、復華街及自強四路交叉口無門牌鐵皮建物;復華街173、175、1 79、181、183、185、187號,復華街177巷2、4、6、8、10號,復華街169巷1、 2、8號,復華街189巷1、3、5、7、9、11號,復華八街72、70、68、66、62、6 0、58、56、50、52號房屋之建築基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 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 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 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七、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 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 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