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4司執字第11160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52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裕東段 小段 28-16號

    面積: 33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73號

    面積: 59.9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4年5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建物經營富川當鋪,據在場人即富川當鋪會計人員稱,系爭 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另據債權人提出之照片所示,系爭建物陽台採光罩部分破損,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 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北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