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宙股 114司執字第11271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高雙段 小段 227號

    面積: 3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11月2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雜 草林木叢生,無建物佔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部分土地遭堆置工作物, 堆置權源不明,以上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為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且查無 實際佔用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 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五、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 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