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湘股 114司執字第11305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4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東段 小段 542-1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溪頂段 小段 390號

    面積: 106 坪

  • 土地

    溪頂段 小段 937號

    面積: 86 坪

  • 土地

    溪頂段 小段 400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溪頂段 小段 1000號

    面積: 1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案指界時,拍賣土地做為巷道使用。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第 八號票匭內。湘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湘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