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天股 114司執字第115428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源段 小段 309號
面積: 791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源段 小段 309-1號
面積: 8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1350 巷旁,為雜樹林地,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2,000元。 四、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雜樹林地,部分為桃園市龜 山區大同路1350巷道路用地,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4,000元。 四、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