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4司執字第11550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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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體大段 小段 475號
面積: 40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土地上有門牌桃園市龜山區青山路二段266號建物 (為石頭公廟)座落,及山坡地、菜園、前開地上物均經鐵架架高,鐵架上鋪 有水泥地。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 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 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 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 三、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就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 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 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本件 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 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對是否 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由 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須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 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保護區、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另據桃園 市政府建管處函覆本件標的土地山坡地範圍有禁限建管制事項,上開計畫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