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大溪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坤股 114司執字第11583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6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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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坑底段 小段 1182號
面積: 32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雜林、部分道路、部分建物占用,又本件係 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六、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且坐 落面積、位置仍須由地政機關鑑界測量,始可確定,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 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規 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 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 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