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內湖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富股 114司執字第116105號
待拍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湖段 三小段 245號
面積: 3313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碧山段 一小段 1號
面積: 84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碧山段 一小段 4號
面積: 230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碧山段 一小段 7號
面積: 101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 北方23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 西北邊偏西20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底 西北邊45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2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5地號土地位於康樂街291巷 底約北方20公尺,目視所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