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11806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子門段 小段 93-2號

    面積: 1037 坪

  • 土地

    竹子門段 小段 93-9號

    面積: 78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子門段 小段 1243號

    面積: 5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未鄰路,現均為雜樹林,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編號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拍賣之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 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 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七、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為竹子門16號、16-1號)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 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