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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新北市汐止區水碓街18號2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莊股 114司執字第118253號

待拍導航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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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57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4080分之302

公告日期

2026-10-19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205地號 510 ㎡154.28 坪 4080分之302 5,960,000 元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劉○○權利範圍:4080分之151、劉○○權利範圍:4080分之151。

建物1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3023 新北市汐止區水碓街18號2樓基地: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20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107.87 ㎡32.63 坪附屬:陽台10.18 全部 4,610,000 元
備考含共有部分:3037建號。劉○○、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保證金
2,120,000 元
點交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債權人115年2月5日具狀陳報114年2月母親用火不慎而釀災,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繕。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6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6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7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