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205地號 | 510 ㎡154.28 坪 | 4080分之302 | 5,960,000 元 |
|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劉○○權利範圍:4080分之151、劉○○權利範圍:4080分之151。 |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3023 | 新北市汐止區水碓街18號2樓基地:新北市汐止區新峰段205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5層 | 107.87 ㎡32.63 坪附屬:陽台10.18 | 全部 | 4,610,000 元 |
| 備考含共有部分:3037建號。劉○○、劉○○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保證金
- 2,1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債權人115年2月5日具狀陳報114年2月母親用火不慎而釀災,但未造成人員傷亡。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繕。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1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6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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