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4司執字第11852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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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富林段 小段 853號
面積: 29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查封之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文林路1000巷30號之建物占用,其餘 為雜樹林、空地及部分堆放雜物。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 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 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1,000元。 四、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 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 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 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 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 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 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 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 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 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土地謄本上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以 及土地部分雖為空地,惟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 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 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均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