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11980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29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東段 小段 70-4號

    面積: 170 坪

  • 土地

    新東段 小段 70-23號

  • 建物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389巷3弄22之2號

    面積: 38.1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建物大門深鎖,因建物反鎖無法入內鑑價,然經外觀目視觀察,建物三樓陽台天 花板鋼筋裸露,建物占用現況不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9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建物共有人外之其餘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建 物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03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第五頁01 股 別:祥股 02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