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南股 114司執字第12063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王新段 小段 1302號

    面積: 9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案指界時,拍賣土地上有雜草雜樹。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南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