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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營區法拍屋|臺南市新營區中華路52巷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120964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3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興段 小段 71號

    面積: 719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8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民權段 小段 919號

    面積: 128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1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興段 小段 526號

    面積: 566 坪

  • 土地

    三興段 小段 534號

    面積: 196 坪

  • 建物

    臺南市新營區中華路52巷6號

    面積: 67.8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有多棟建物占用。編號2土地應為袋地,上有建物占用, 無對外通路。債務人表示:本件建物無分管契約,其未居住於本件建物。另鑑價報告稱:本件 建物牆壁有壁癌現象,天花板有滲水水痕。編號1、2土地相連,有部分為巷道,另有包含本件 建物等多棟建物。上開建物(除本件建物外)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 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地及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 建築,或經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等風 險。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 賢股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多棟建物占用。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 地為既成巷道,上有多棟建物。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賢股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多棟建物占用。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 地為既成巷道,上有多棟建物。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賢股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