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光股 114司執字第12131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1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264號

    面積: 974 坪

  • 建物

    桃園市中壢區內厝八路540巷26號

    面積: 41.9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拍賣建物一樓為 客廳、廚房及陽台,二、三樓均為兩房一廁所,四樓為頂樓(一房一露台)。另依前案鑑價報告 記載建物部分外牆有因漏水造成之壁癌狀況,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 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 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標內暫編第44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八、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 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 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 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