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仁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12141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146,35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如意段 小段 960號

    面積: 4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鑑價報告記載:無路可達, 現況為雜草雜木。債權人另陳報:本件土地由債務人自行耕種。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46,35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30,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 四號標匭內,賢股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