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戌股 114司執字第122215號
停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9,397,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安段 小段 300號
面積: 44 坪
-
建物
福安六街25巷15號
面積: 39.0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73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后科段 小段 295號
面積: 68 坪
-
土地
后科段 小段 302號
面積: 1203 坪
-
土地
后科段 小段 278號
面積: 9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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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后科段 小段 290號
面積: 53 坪
-
土地
后科段 小段 291號
面積: 80 坪
-
土地
后科段 小段 292號
面積: 81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后科段 小段 648號
面積: 37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7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舊社新段 小段 1069號
面積: 805 坪
-
土地
舊社新段 小段 1071號
面積: 875 坪
-
土地
舊社新段 小段 1072號
面積: 12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債務人曾○軒(債務人曾士詳之子)稱,本標建物內有電梯,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 用,並無出租之情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39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20,000元。 四、拍定後預告登記及抵押權均塗銷。 五、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曾○軒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且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 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 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標拍賣之土地均為空地,雜草叢生。本標土地之使用情 形、占用法律關係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7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28,000元。 四、拍定後預告登記及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拍賣之土地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278地號土地為道路;290、291、292地號部分為田埂、部 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295、302地號為田地。本標土地之使用情形、占用法 律關係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20,000元。 四、拍定後預告登記及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六、拍賣之土地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搭網種植作物。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地經 債務人出具承諾書,同意由第三人丁○玲、丁○嬋占有使用,使用期間自民國1 14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60,000元。 四、拍定後預告登記及抵押權均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涉及重測,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戌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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