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12236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1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塔寮坑段 小段 1395號
面積: 10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9,2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塔寮坑段 小段 1547號
面積: 66 坪
-
土地
塔寮坑段 小段 1653號
面積: 19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6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塔寮坑段 小段 1681號
面積: 19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139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位於路燈定位編號(龜山 區)0808662往上100公尺處下方,土地未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5,000元。 四、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 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 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0日函所載,為「山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1547、165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到,土地均未 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44,000元。 四、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 息退還。 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 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 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0日函所載,為「山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1681地號土地則均為雜木林,無路可到,土地未臨 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2,000元。 四、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是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 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 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 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 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0日函所載,為「山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