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1235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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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白雪段 小段 352號
面積: 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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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白雪段 小段 353號
面積: 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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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鹽埕路159巷96號
面積: 56.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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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區塩埕路159巷96號
面積: 43.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經檢視現場有壁癌、漏水,透天厝一 樓、頂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勘估標的為三層樓透天住宅,室內為一般住家格局, 屋況維護普通,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經詢問債務人,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10,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五、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編號2建物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 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八、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 內。清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