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樹林區法拍屋|新北市樹林區國凱街136巷30弄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宿股 114司執字第12388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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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水源段 小段 937號
面積: 2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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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樹林區國凱街136巷30弄10號
面積: 38.9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查封、測量程序,據在場人即共有人之一在場稱,本件標的物為自住,拍定後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本件查封時,依在場人自述、本院函查結果及參酌鑑價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 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 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4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3200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 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該增建有占用鄰地之情形,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 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代為處理,應 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 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 ㈡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 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 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 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