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12409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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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國聖段 小段 339號
面積: 6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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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國聖段 小段 367號
面積: 8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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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國聖段 小段 396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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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國聖段 小段 1202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3土地為巷道;編號2土地上有雜 樹、貨櫃屋及帆布車棚;編號4土地上有建物。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1、3及4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貨櫃屋及私設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元。 四、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 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清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