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4司執字第12457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育仁段 小段 845號

    面積: 4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土地現況為田地,現無種植地上物,查封時現況雜草叢生,本件標的 土地拍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 六、本件標的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即第845-1地號、844地號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 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