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木股 114司執字第12612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1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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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山鶯段 小段 613號
面積: 3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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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山鶯段 小段 621號
面積: 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假扣押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建物;另現 場履勘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為道路,路邊部分為小菜園。惟其使用 土地權源不明,地上作物、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 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2,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標的為合 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其有共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 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屬龜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之第一種住宅 區(以上使用分區僅供參考,確切之使用分區仍以持最新地籍圖申請核發為 準),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12月22日桃建照字第1140109841號函,621 地號土地領有龜山區公所核發(64)龜鄉使執照字第00348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 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仍受其套繪管制。其他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限制等之限制規定(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 逕洽都市計劃主管機關或需地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 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