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石岡區法拍屋|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129092號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9號
面積: 74 坪
標別:10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40號
面積: 87 坪
標別:1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41號
面積: 21 坪
標別:1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42號
面積: 3 坪
標別:1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62號
面積: 52 坪
標別:14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63號
面積: 660 坪
-
建物
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2號
面積: 30.72 坪
標別:15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64號
面積: 18 坪
標別:16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911號
面積: 25 坪
標別:17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950號
面積: 341 坪
標別:18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954號
面積: 9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1號
面積: 22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2號
面積: 4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3號
面積: 13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4號
面積: 3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5號
面積: 77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6號
面積: 67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7號
面積: 45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8號
面積: 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四、本件拍賣83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磚造房屋、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鐵皮房屋等建 物坐落,部分種植植物,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 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 例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元。 四、本件拍賣83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種植植物、部 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種植植物、部 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四、本件拍賣836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鐵皮房屋、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 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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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元。 四、本件拍賣83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鐵皮房屋、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私設 巷道,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 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8 |
標別:8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空地,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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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0元。 四、本件拍賣83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18號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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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四、本件拍賣84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種植植物、部 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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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本件拍賣8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2 |
標別:1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四、本件拍賣84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3 |
標別:1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拍賣86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4 |
標別:1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8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37建號建物,有無分管使用不明,863地號土地於拍 定後不點交,其上為237建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4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6 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8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12弄2號、無門牌之鐵皮建物 等坐落,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 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237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王0隆在場稱其向共有人劉文 忠、劉文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承租使用,期滿後未書面換約,每3個月收租一次迄 今,惟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1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 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拍定後仍應依現況點交。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依民法第824 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 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者,該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 七、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情事,第三人王0隆稱有漏水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 權。 標別: 15 |
標別:1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本件拍賣86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88巷3號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 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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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四、本件拍賣91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54之1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54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48巷3 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52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48號房屋坐落,部分空 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 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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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四、本件拍賣95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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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元。 四、本件拍賣95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91號房屋等建物坐落,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 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 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04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 05 股 別:竹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