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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石岡區法拍屋|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129092號

待拍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9號

    面積: 74 坪

標別:10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40號

    面積: 87 坪

標別:1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41號

    面積: 21 坪

標別:1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42號

    面積: 3 坪

標別:1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62號

    面積: 52 坪

標別:14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63號

    面積: 660 坪

  • 建物

    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2號

    面積: 30.72 坪

標別:15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64號

    面積: 18 坪

標別:16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911號

    面積: 25 坪

標別:17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950號

    面積: 341 坪

標別:18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954號

    面積: 9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1號

    面積: 22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2號

    面積: 4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3號

    面積: 13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4號

    面積: 3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5號

    面積: 77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6號

    面積: 67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7號

    面積: 45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梅子段 小段 838號

    面積: 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四、本件拍賣83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磚造房屋、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鐵皮房屋等建 物坐落,部分種植植物,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 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 例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元。 四、本件拍賣83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種植植物、部 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種植植物、部 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四、本件拍賣836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鐵皮房屋、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 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元。 四、本件拍賣83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20號鐵皮房屋、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私設 巷道,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 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四、本件拍賣83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空地,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4,000元。 四、本件拍賣83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梅子巷18號磚造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10

標別:10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四、本件拍賣84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種植植物、部 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1

標別:1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本件拍賣8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2

標別:1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四、本件拍賣84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3

標別:1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拍賣86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4

標別:1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8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237建號建物,有無分管使用不明,863地號土地於拍 定後不點交,其上為237建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4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6 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8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梅子巷12弄2號、無門牌之鐵皮建物 等坐落,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 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237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王0隆在場稱其向共有人劉文 忠、劉文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承租使用,期滿後未書面換約,每3個月收租一次迄 今,惟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1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 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拍定後仍應依現況點交。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依民法第824 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 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者,該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 七、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情事,第三人王0隆稱有漏水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 權。 標別: 15

標別:1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本件拍賣86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88巷3號房屋坐落,部分空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 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16

標別:1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四、本件拍賣91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54之1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54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48巷3 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52號、臺中市石岡區豐勢路448號房屋坐落,部分空 地,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實 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標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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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四、本件拍賣95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有無分管使用不明,於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標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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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元。 四、本件拍賣95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有無分管使用不明,部分為臺中市石岡 區豐勢路491號房屋等建物坐落,實際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 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 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而進行拍賣,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 受,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外,並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拍賣應 有部分之共有人不行使優先承買之權,非拍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購權。 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460條之1之規定 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 04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 05 股 別:竹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