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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692巷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129435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2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鹽中段 小段 312號

    面積: 49.04 坪(162.1 平方公尺)

  • 土地

    鹽中段 小段 317號

    面積: 30.36 坪(100.36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南路692巷13號

    面積: 85.7 坪(283.32 平方公尺)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鹽中段 小段 919號

    面積: 4.11 坪(13.5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 土地

    鹽中段 小段 923號

    面積: 1.06 坪(3.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2土地現為永康市中正路上道路。本件拍賣 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76號)第一次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黃清福之子黃茂榮在場並陳稱:面朝本件建物右側護龍郵共有人黃金藤出租他人,租 金及有無書面契約均未詳,其餘部分無人使用。本件建物為傳統三合院,經目視屋頂部分有重 新處理。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9,000元。 四、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76號)第一次底價。 五、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 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六、本件編號2土地、編號1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編號1號建物占用同段311、312、315、317、318地號等非本件拍賣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 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 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但應連同全部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八、編號1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涉。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章建築,或經坐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 除等風險。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 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