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大溪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竹股 114司執字第133016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9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武嶺段 小段 840號
面積: 51 坪
-
土地
武嶺段 小段 841號
面積: 150 坪
-
土地
武嶺段 小段 844號
面積: 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武嶺段 小段 896號
面積: 9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114年12月30日查封時據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896地號土地上為雜林,未臨路,位於大溪武德 殿後方斜坡,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 之拍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 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 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 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 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 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114年12月30日查封時據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840、844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林,840地號土地有 臨路,844地號土地未臨路;又84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於路燈定位編號大溪區1002483前,請應買 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 之拍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840、84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841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都市計畫(民國64年07月01日)之保護區,應買人應參酌本件 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七、本件拍賣840、84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 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