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下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13905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7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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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營南段 小段 1063號
面積: 6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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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營南段 小段 1064號
面積: 6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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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營南段 小段 1049號
面積: 3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3地號現為道路, 1064地號現為雜草空地,1049地號現為水溝旁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063 地號為巷道,1064地號有廢棄房屋座落、部分為空地,1049地號現況為水溝。 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 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1064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