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4司執字第13947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13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仁愛段 小段 524號
面積: 363 坪
-
土地
仁愛段 小段 526號
面積: 575 坪
-
土地
仁愛段 小段 527號
面積: 90 坪
-
建物
臺南市永康區南工街267巷80弄6號
面積: 33.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於110年6月21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二、四層建物出租他人使用,一層部分建 物亦有與承租人共同使用區域,租期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0日止。 二、據債權人查報現況稱,建物目前部分由債務人謝金桃使用,部分範圍出租予第三人黃瓊 慧,租賃範圍為建物3、4樓整層,債務人與承租人共同使用客廳、餐廳及車庫、曬衣間,租期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止,每月租金16000元。然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查封後所為,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51條第2項規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 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三、前案執行時,債務人於現場陳稱,建物二樓一間房間自住,3、4樓各1間房間,2、3樓均為 樓中樓(2樓挑高,後又隔一個3樓),地下一樓有廚房,地下二樓有2個停車位。 四、上開建物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應買人仍須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房屋狀 況為由,聲請撤銷或賠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建物佔用同段521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七、就上開停車位,應買人是否有繼受停車位之權利,有無積欠管理費、清潔費等,應買人需 自行處理,法院不負擔保責任,拍定後停車位亦不點交。 八、本件係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40722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作為第一次拍賣底 價。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祥股。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