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楊梅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木股 114司執字第14128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04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民有段 小段 647號
面積: 7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現場查封,現種植稻米。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 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 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到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 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4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份,且無分管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而許其應買時,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有多數 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