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湘股 114司執字第14164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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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514-6號
面積: 5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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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521-2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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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521-7號
面積: 1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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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927-8號
面積: 3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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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六甲頂段 小段 922-16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土地均做為道路使用,編號3土地上另有一車棚占用。土地實際使 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 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 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 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 號標匭內。湘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湘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