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4239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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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月潭段 小段 150號
面積: 1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9年經本院假扣押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潭頂 段1027號地號土地(重測後即本件150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未臨路。後本院於11 4年12月5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現況未變更,為雜林,袋地,無路可通行。另 據鑑價報告所載須經他人土地始可臨路,地勢低窪。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為袋地,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以致無法使用之情 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迅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