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14266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8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子內段 小段 305-2號

    面積: 55 坪

  • 土地

    塭子內段 小段 305-6號

    面積: 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一 無門牌之建物,又本件指界時,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為塭仔內41-6號建物坐落, 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9,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為編號2土地之通行道路,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六、編號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 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 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