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南股 114司執字第146942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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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曾文段 小段 134-4號
面積: 21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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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善駕段 小段 271號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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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灣裡段 小段 1115號
面積: 2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鐵皮屋及磚造平房坐落。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 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 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南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