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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14715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西華段 小段 476號
面積: 14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西華段 小段 480號
面積: 9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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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西華段 小段 481號
面積: 9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與乙標土地相連,土地上部分有果樹, 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廢棄磚造平房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與甲標土地相連,土地上部分有果樹, 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廢棄磚造平房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