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玉井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14727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0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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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芒子芒段 小段 43-1號
面積: 204.19 坪(6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竹林且無路可到達,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