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4司執字第14731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783-3號

    面積: 1409 坪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784號

    面積: 180 坪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783-2號

    面積: 230 坪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783-4號

    面積: 345 坪

  • 建物

    臺南市新化區礁坑里三十六崙116號

    面積: 117.4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時,由地政人員測量未保存登記建物詳如編號1建物,該未保存登記建物有南海宮標 誌,似為宮廟使用,其內有神桌,供奉神像並有擺放供品水果等,另有四件廂房,廂房內均以 少數家具,但灰塵很厚,似無人使用且有磁磚脫落,天花板滲水情形等。編號1-3土地相連,與 編號4土地均未臨路,均為雜樹林,因草木叢生,無法肉眼辨識是否有墳墓於其中,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並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7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賣。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