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15018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頂安段 小段 327-3號
-
土地
頂安段 小段 328-6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頂安段 小段 329-8號
面積: 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將軍區北埔53之25號
面積: 131.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327-3地號及328-6地號土地均為三邊形 道路、329-8為五邊形道路。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土地現況為空地、道路。依 現況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 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 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78,000元。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清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建物為鐵皮建築,周圍以鐵 皮圍住,皆有破損;內停放久未使用之汽車及小貨車各1台,建物內有隔間、樓梯可上夾層。依 鑑定報告記載,建物為鐵皮工廠,位於特定農業區;依建物室內現況照片內堆置雜物。依現況 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五、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建物及附屬部分若經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 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建物坐落臺南市將軍區巷口段一小段1876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 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建物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清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