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石碇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節股 114司執字第153089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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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溪墘段 蚯蚓坑小段 17-6號
面積: 291.91 坪(96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6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7-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鐵皮建築占用,現場無法判別該建物是否與門牌號碼蚯蚓坑19之9號房屋共用或相通,19之9號房屋上有電錶,且有部分占用17-6地號土地,該屋現由債務人兒子陳宗平使用,其稱係承租國有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鐵皮屋皆不在拍賣範圍,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鐵皮屋之法律關係。 二、該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鐵皮屋,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節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