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節股 114司執字第15308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溪墘段 蚯蚓坑小段 17-6號

    面積: 29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7-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鐵皮建築占用,現 場無法判別該建物是否與門牌號碼蚯蚓坑19之9號房屋共用或相通,19之9號房 屋上有電錶,且有部分占用17-6地號土地,該屋現由債務人兒子陳宗平使用, 其稱係承租國有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鐵皮屋皆不在拍賣範圍,應 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鐵皮屋之法律關係。 二、該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 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鐵皮屋,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節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