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1532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44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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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普濟段 小段 789號
面積: 2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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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中西區國華街三段199號
面積: 60.6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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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中西區國華街三段199號(增建部分)
面積: 22.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侄稱:目前房屋為其家人自住。另鑑價報告稱:目前房屋由債務人親屬居 住使用,內部保養維護情形尚佳,一樓經營小吃店。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9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 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增建部份,乃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如經主 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涉。 八、編號2號建物占用同段786、900、909、910地號等非本件查封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 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 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應連同全部 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 賢股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