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15519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武段 小段 203號

    面積: 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新化區中山路433巷3 號、新化清水社區固關懷協會占用,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非本件拍賣範 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四、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