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15650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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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東段 小段 1698號
面積: 6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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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東段 小段 1698-1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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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東段 小段 1698-2號
面積: 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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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東段 小段 1700號
面積: 13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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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海東段 小段 1702號
面積: 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路,上有門牌不明鐵皮建物占用, 外設鐵門,無法入內;編號2土地上有海佃路二段24之3號鐵皮建物占用;編號3 土地現為道路用地;編號4土地上有海佃路二段24之2號鐵皮建物占用;編號5土 地上有海佃路二段8號鐵皮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 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4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