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新莊區法拍屋|新莊路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月股 114司執字第15691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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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莊路61號
面積: 89.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執行人員、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 於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鄰居雖稱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但經警察局查報係由第三人占 有使用)。進屋後,該屋1樓停放車輛1台及機車數部,有大量工廠工具;2樓有3間套房隔間,有 1名租客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又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報房屋現況,系爭房屋為第 三人徐○○占有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5年4月15日函及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在 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及拍定後與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請投標人 至現場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 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 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僅拍賣建物(且為未登記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並自行承擔可能有被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等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土地出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460條之1規定之土地出租人,則該出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 院陳報)。如拍定前有租地建物之出租人向本院陳報,本院將依法通知前揭規定租地建屋之出租 人優先承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 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以外觀研判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 情、另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 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