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15723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山段 小段 876號

    面積: 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5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上有門牌台南 市南區興南街184巷34號磚造平房坐落,所有權人與占有使用狀況不明。嗣於民 國115年1月6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 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南市南區興南街184巷34號磚造平房坐 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三」住宅區。就上開土 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二次拍賣底價。 七、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及 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建物為債務 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 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 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 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